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是指1982年4月6日原
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1982年8月1日起实施的标准。主要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
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
标准值,并对适用区域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 3096-93),代替GB 3096-82以及GB 11339-89。
(2)“居民、
文教区”是指纯
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
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4.1 0类标准适用于
疗养区、高级别墅区、
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
居住环境可
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