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200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文件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指1982年4月6日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发布,1982年8月1日起实施的标准。主要规定了城市各类区域昼间和夜间环境噪声的标准值,并对适用区域的划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标准介绍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代替GB 3096-82以及GB 11339-89。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表1
适用区域的划定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夜间突发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区域时间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监测方法
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标准废止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废止。
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GB 3096-1993.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16 06:39
目录
概述
标准介绍
适用范围
引用标准
标准值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