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公用设施
城市公共设施又称城市公用设施。指为城镇生产和居民生活服务的各种公共设施。在城市公共设施的业务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标志等属于公安系统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主要内容
一般包括: (1) 市政工程设施: 指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防洪、下水道、排水沟渠、污水处理和路灯设施等。不包括厂矿企业内部及为其专用的上述设施。(2) 园林绿化设施:指城市中供公共使用的公共绿地、专用绿地,或为公共绿地服务的生产绿地。 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 (包括不经常开放的、以公园为主的陵园) 、花园、果园、竹园、花圃、草圃、苗圃以及风景区、林荫道、广场绿地、滨河绿地、防洪林带和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居民绿化用地。(3) 环境卫生设施: 指公共厕所、清扫垃圾粪便、街道洒水、扫雪等与保障城市公共卫生有关的设施; (4) 其他公共设 施: 指公用消防设施,一般的人民防空设施(灯火管制及警报设备) 、交通标志(路标)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6-25 09:14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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