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1988年8月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定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是指1988年8月5日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6章33条。依该《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称信用社)是城市集体金融组织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
它必须实行独立的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办成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城市信用社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规定》还就城市信用社的机构管理、业务范围,经营管理、城市信用合作社联社等作了规定。目的在于加强对城市信用社的管理,保证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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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2-09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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