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8日,埃塞制宪会议通过第四部宪法—《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宪法》,次年8月22日生效。新宪法共11章106条,规定埃塞为联邦制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和议会制。
总统为国家元首,任期6年。总理和内阁拥有最高执行权,由多数党或政治联盟联合组阁,集体向人民代表院负责。各民族平等自治,享有民族自决和分离权,任何一个民族的立法机构以2/3多数通过分离要求后,联邦政府应在3年内组织该族进行公决,多数赞成即可脱离联邦。各州可以本族语言为州工作语言。保障私有财产,但国家有权进行有偿征用。城乡土地和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不得买卖或转让。组建多民族的国家军队和警察部队,军队不得干政。保障公民的民主自由和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