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书·景帝纪》:“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赏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
《
东观汉记·锺离意传》:“显宗时,意为尚书,交趾太守坐赃千金,徵还
伏法。”
宋 孔平仲 《
续世说·企羡》:“ 武后 时, 宗楚客坐赃贬, 太平公主 观其
第舍,叹曰:‘见其
居处,吾辈乃
虚生尔。’”
林纾《析廉》:“汉法,吏坐赃者皆不得为吏。鄙意此特用以匡常人,若君子
律身,固已廉矣。”
坐赃是《唐律》规定的六种(六赃)非法获取公私财务的犯罪之一。六赃包括: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坐赃”是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另外还有一些以“坐赃论”的情况。主要涉及借贷民事法律关系。唐代的借贷分为无偿借贷(负债)和有偿借贷(出举)。唐代对无偿借贷的保护力度大于有偿借贷,对于无偿借贷的债权人而言,若是债务人逾期不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告官对债务人的财务牵掣(类似于扣押或执行)。唐律也允许债权人采用债权人采用自力救济的方式来牵掣,但是如果牵掣之物价超过债权,则超过部分以坐赃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