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原则(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比例性原则、相当性原则、法益相称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
含义
行政法中
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当然,只有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手段对公民利益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所获利益时,才违反适度性原则。
经济法中
均衡原则是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中的一个原则,即“划分法律部门时应当考虑各法律部门之间的法律规范的规模和数量之间保持大体上的均衡,不能使某些法律部门的内容(规范)特别多,而有些法律部门的内容特别少。”
实验设计原则
均衡原则(balance) 均衡原则也称为齐同原则,就是在相互比较的各组间(实验组与对照组间、实验组与实验组间),除了要研究的处理因素外,其他因素要尽量一致。在动物实验中,往往要求各组间动物的数量、种系、性别、年龄、体重、毛色等尽量一致,实验仪器、药品、时间等其他方面也应一致,这样才能有效减少实验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