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探费
地质勘探单位经过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地质勘探工作所需的费用
地质勘探费指地质勘探单位经过批准纳入国家计划的地质勘探工作所需的费用。其主要包括:各种地质勘探的钻探、工程建筑、化验分析、地形测量及其他工作费用、工资及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外部施工费、修理费、运输费和管理费等拨款。
地质勘探单位的地质勘探拨款,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办理,实行财政监督。建设银行在拨款工作中应注意抓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拨款管理制度。地质勘探单位向建设银行提送的文件:
(1) 经有关机关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包括矿产量计划;
(2) 地质勘探设计批准文件及设计概算;
(3)经核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4)劳动工资、奖金、主要材料、设备、仪器的采购及更新改造等有关计划;
(5) 实行承包体制的经济合同副本。建设银行按照上述拨款依据,并按照地质勘探工作计划、预算、程序和工作进度办理拨款。
二、要积极协助地质勘探单位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注意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积极执行经济责任制,遵守财经纪律,保证完成地质勘探工作任务。
三、要经常深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检查财经纪律及各项财政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在具体拨款过程中发现属于不按规定编制设计预(概)算或年度预算的,不按设计施工,不遵守操作规程,忽视工程质量所造成的损失和报废工作量,虚报的工作量及已完工程中质量有争议未经主管单位裁定的部分,争抢矿点,重复勘探的地质项目费用,超过工资总额和奖金指标的部分,计划外的设备、仪器、材料以及自行安排的计划外支出等情况,不得办理拨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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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2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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