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部队 :也称“地方军”。在一定的地区性范围内执行军事任务的军队。世界上有不少国家编有地方部队,但名称和
编制不尽相同。
执行地区性军事任务的部队。又称地方军。军队的组成部分。平时,主要担负警卫本地区重要目标、训练民兵、开展群众工作、协同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等任务;战时,配合野战部队作战,带领、指挥民兵就地坚持斗争,以及随时准备补充或改编为野战部队。有些国家还赋予地方部队守卫领土等任务。在中国,地方部队起源很早。据史料记载,商朝的各宗族、各方国,西周的各诸侯、有些卿大夫都建有军队,保护各自的利益,维持地方治安,但都要服从王室的指挥。这是地方部队的早期形态。秦汉以后,历代王朝为加强地方治安,都建立了规模不等的地方部队,如秦朝的郡兵、县卒,汉朝的郡国兵,魏、晋的州郡兵,隋朝的州兵,宋朝的厢兵,明朝的卫所军,清朝的绿营、防军、练军等。清末,各省编练的新军,仿照西方军队的组织编制,使地方部队具有近代军队的属性。中华民国时期,地方部队名目繁乱,编制和隶属关系也不统一。国民党政府时期曾称保安部队等。
中国人民解放军地方部队,初创于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这一时期,各根据地的地方红军,数量较少,武器装备简陋。
抗日战争时期,为开辟、扩大、巩固抗日根据地,地方部队开始实行主力军地方化,由部分主力旅兼军分区,部分主力团转属军分区建制,形成区有中队、县有大队、军分区有独立团或支队的地方部队体系,有力地配合了野战部队粉碎日伪军的“扫荡”,巩固和扩大了抗日根据地。
解放战争时期,为粉碎国民党发动的内战,各根据地都有一定数量的地方兵团。在东北,还抽调相当数量的野战部队到各军区、军分区,负责发动群众,组织地方武装,在保卫根据地和配合野战部队作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地方部队,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根据不同任务的需要,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分别编有数量不等的独立师、独立团和独立营。1958年,部分地方部队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受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双重领导。以后,这些部队的名称与隶属关系多次变更。1982年3月,人民解放军内卫执勤部队移交公安部门领导。世界其他国家的地方部队,名称、体制编制和任务不尽相同。美国称国民警卫队,由州政府在当地招募,受各州长直接领导,同时隶属国防部,战时受总统调遣。有师、旅、团等建制,队员大部分不脱离生产。法国称本土防御部队,主要由基干部队、后备部队组成,隶属各军区司令。德国称卫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