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港英政府在市区开始发展地方行政计划。此计划的目的是透过民政处组成一个类似本来只在新界才有的沟通联系网络。初时是协助推行清洁香港运动和扑灭暴力罪行运动而成立的扑灭罪行委员会。以楼宇为基础并自行任命成员的组织有居民组成的互助委员会,以及由业主组成的业主立案法团,这些组织的主席共同参与分区委员会。分区委员会的主席又成为民政区委员会的成员。
1980年6月公布之地方行政模式绿皮书中,政府建议全港划分18区,每区设立区议会、政务处和地区管理委员会,代表每区有地方议会和地方行政机构,反映当时在各区担任日趋发展的角色和推动市参与区内事务 。。由1981年4月1日起,地区咨询委员会依照政府所公布地方行政白皮书的决定,改称“区议会”。市区成立地区管理委员会及政务处,新界地区的
理民府改为政务处和成立地区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