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投资是指地方政府 (省、县政府) 作为一级投资主体所进行的投资。地方政府投资的范围包括地方性教育、卫生、科学技术、水利建设,地方公路、水运、铁道建设,地方能源、交通和部分工商企业的建设投资。地方政府所需资金主要是靠地方预算的机动财力和预算的专用资金来筹集。如地方政府的上年财政结余、当年财政预算的超收分成和总预备费的结余以及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城市房产税、城市公房租金收入、
农业税附加、自筹企业收入等。
这些资金在保证规定用途后的剩余就可用于地方政府的投资。地方政府还可通过集资、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来筹集建设资金。地方政府投资介于中央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之间,对控制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具有承上启下的特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