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综合平衡亦称“地区平衡”。考察经济区域或行政地区范围内各部门、各环节、各要素间的平衡关系。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在一个地区的具体化。是编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大体分为: (1) 实物形态的综合平衡,表现为商品与物资的流通,流出剩余的、流入所缺的;(2) 价值形态的综合平衡,表现为财政和信贷的收支,上缴多余的,下拨不足的,使之与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积累等的最终需求相互平衡,主要产品的产、供、销、主要投资项目以及其他生产条件的相互平衡。
其内容主要是将国民经济计划中各部门发展比例关系,具体落实到地区布局上的平衡。在部门平衡中,工农业的平衡是综合平衡的中心环节;交通运输发展是实现工农业生产平衡的必要条件;区域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的空间布局通过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布局,进行用地、用水、用电和城郊副食品供应等方面的有机配合而实现综合平衡。国民经济各部门地区规划布局的协调发展,通过土地、劳力、物力、财力等几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可细分为:用地平衡、劳动力平衡、商品粮平衡、原料平衡、燃料平衡、电力平衡、建筑材料平衡、水资源平衡、交通运输平衡和建设程序平衡等10个方面。地区综合平衡是区域规划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仅是工作方法,而是把区域开发中客观需要与实际可能相结合,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合理解决各项矛盾。同时,区域规划中的地区综合平衡,绝不是闭关自守、自给自足的区内平衡,而是在全国一盘棋、全省一盘棋和国家生产力合理布局、区域专业化生产与综合发展相结合原则下,加强地区间的合理分工与协作,局部服从整体、小局服从大局的综合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