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价格是指属国家定价的商品,由于某种原因在一定地区无法执行,经国家物价局批准由地方制定的高于国家定价的商品价格。如1981年6月国家物价总局颁发的《关于重工业产品价格的几项暂行规定》 中规定:“煤炭、水泥、平板玻璃、酸、碱等产品,大、中型企业 (或国务院主管部指定的企业) 产品价格,由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地方小型企业 (或非指定企业) 产品的价格,可由省、市、自治区制定地区价,调出省 (市、自治区) 外,可按地区价执行”。
地区价格存在的基础是地方小型企业一般成本较高,但产品是社会必需的,为支持其发展,必须制定较高水平的地区价格。地区价高于全国统一定价的差额,通常不超过同一产品从主要产地运至当地的地区差价。经国家物价局批准的地区价格在全国各地均适用,调入区必须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