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代理监管局,是根据香港法例中的《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在1997年11月成立的香港政府法定机构。 其主要职能包括规管香港地产代理的执业;推动业界行事持正、具备专业能力;以及鼓励行业培训,提升从业员的水平和地位。 监管局举办资格考试、审批个人和公司牌照、处理对持牌人的投诉、执行巡查工作,以及对违反《地产代理条例》的地产代理从业员施行纪律处分。
机构概况
包括规管香港地产代理的执业;推动业界行事持正、具备专业能力;以及鼓励行业培训,提升从业员的水平和地位。 监管局举办资格考试、审批个人和公司牌照、处理对持牌人的投诉、执行巡查工作,以及对违反《地产代理条例》的地产代理从业员施行纪律处分。监管局亦为业界举办专业发展活动,并推动消费者教育。它的目标是改善香港地产代理业的服务素质。
地监局的地址:中国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48楼。 该局上址设有资源中心供业内
参考。
自1999年开始,凡在香港从事地产代理业务的个人或者商号,都必须持有地监局批发的有效执业牌,否则即属违法。现时的每位持牌地产代理都会获发一个独一无异的持牌编号,在其名片及广告上也会刊出。根据此独特号码,消费者可以到地监局网页,输入便可以了该代理的基本
资料,以作参考。[1] 个人代理是E-999999;而商号代理是C-999999.
抱负及使命
监管局将致力于——
监管局的使命——
规管香港地产代理业的执业,提升从业员的专业能力,并为业界订立高的道德和操守水平。
里程碑
1997年5月 《地产代理条例》颁布
1997年11月 地产代理监管局成立
1999年1月 《地产代理(发牌)规例》生效
1999年1月 第一批地产代理牌照获批出
1999年1月 发出《操守守则》
1999年3月 监管局举办首次地产代理及营业员资格考试
1999年11月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生效
2001年12月 发牌制度的三年过渡期结束
2002年1月 《2001年地产代理(发牌)(修订)规例》生效
2005年5月 推出持续专业进修计划
2005年7月 地产代理资格考试的程度加深,考生须在个案分析部分合格,方能获取考试合格的成绩
2006年7月 营业员资格考试的程度加深,考生须在个案分析部分合格,方能获取考试合格的成绩
2008年6月 地产代理商铺专业进修嘉许奖章计划推出
2008年8月 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签署协议,安排香港的地产代理从业员考取在广州执业的资格证书。
2010年11月 与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签署协议书,落实有关内地房地产经纪人与香港地产代理专业资格互认的安排。
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成员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设有正、副主席各一名及不多于18名普通成员。成员来自社会上不同的界别,包括地产代理行业。现时监管局辖下共有五个常设委员会和一个专责小组。
监管局现任成员如下:
主席: 梁永祥先生, BBS, JP
副主席: 廖玉玲女士, JP
普通成员: 陈超国先生 邹广荣教授 张国钧先生, JP 刘振江先生 刘哲宁先生 罗孔君女士 萧泽宇先生, BBS, JP
谢顺礼先生 徐若婷女士 汪敦敬先生 黄凤嫺女士 黄光耀先生 吴丽莎女士 余惠伟先生, JP 余雅芳女士
运输及房屋局常任秘书长(房屋) 或其代表
地产代理监管局的行政部门由行政总裁韩婉萍女士领导。行政总裁负责执行《地产代理条例》并推行监管局的政策。
委员会及小组
常设委员会及专责小组
* 不属常设委员会,仅在需要时召开会议
机构管治
监管局一直致力实施良好的机构管治,并维持高公信力和透明度,以及问责精神,从而加强公众对监管局的信心。
监管局董事局及行政部门
董事局是监管局的最高决策组织,负责制定监管局的主要政策,包括工作计划和预算案。董事局也负责引导和监察监管局行政部门的表现和工作。监管局董事局成员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成员来自社会上不同界别,包括地产代理行业和运输及房屋局。
监管局董事局辖下共有五个常设委员会和一个专责小组,以处理监管局不同范畴的工作。董事局可不时就处理特别事宜,成立其他专责小组,也可以委任非监管局的成员(即委任成员),参与委员会、专责小组或工作小组的工作。
监管局实施两层的申报利益制度,维持公众对于监管局董事局成员的诚信,以及他们提交意见的公正性的信心。监管局董事局成员及委任成员获委任后,须向监管局申报其利害关系,并每年更新资料。他们亦须于监管局所有会议上,申报涉及监管局审议的事宜的利害关系,以及任何与监管局有利益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事件的详情。公众可要求查阅纪录有关利害关系申报详情的登记册。
在有关土地和物业权益方面,监管局的所有成员均须申报其在香港或海外的土地和物业权益。须登记的权益包括:成员名下所持有、透过其他公司或个人间接持有、或其有权处置、或能从中获得任何金钱利益的土地或物业。监管局的行政部门的管理职级人员也须遵循类似的规定申报利益。
问责性及透明度
监管局制定了一套机构授权指引,实行良好的机构管治,并加强问责。有关指引订明董事局授权予常设委员会、专责小组和监管局行政部门的权力范围,确保监管局尽责和有效地运作,以及具备完善的制衡措施。监管局设有服务承诺制度,并定期检讨服务是否达标。
随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于2009年10月颁布《2009年申诉专员条例(修订附表1)令》,监管局已经于2010年7月被纳入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
为了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监管局每年向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提交一份该财政年度的年报,并提交立法会省览。监管局通过不同渠道,向公众发放有关监管局的资讯,加强公众对监管局工作的认识。监管局亦会就其规管工作及公众关心的议题,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和发出新闻稿。
在《防止贿赂条例》下,所有监管局成员及行政部门员工均被视为「公职人员」。
制衡措施
为了便利公众取得有关监管局及其服务的资料,监管局除了会按惯例公布资料之外,也会根据《公开资料守则》,处理公众向监管局索取资料的要求。
根据《地产代理条例》,任何人士可透过书面方式通知运输及房屋局局长,对监管局的决定提出上诉,包括监管局拒绝批给牌照或批出续牌申请的决定,或监管局施行的纪律处分。
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须委任一小组人士组成委员团(包括委员团主席),专责聆讯上诉。委员团的主席须就每宗上诉个案,从委员团成员中委任成员组成审裁小组进行裁决。
服务承诺
查询
(注1)收到查询后下一个工作天开始计算。
资格考试
(注2)监管局委托香港考试及评核局举办资格考试。考试的成绩通知单由香港考试及评核局发出。
牌照
(注3)由监管局收妥牌照申请、所需费用及文件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至发出牌照/营业详情说明书(即牌照可供领取之日)为止。如牌照申请须交由监管局牌照委员会考虑其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适当人选」标准及其他发牌要求,此服务指标则不适用。监管局处理此类牌照申请时,须向申请人或第三者(例如破产管理署、信托人或警务处)查询有关详情,待得到回覆后,才可以决定批准或拒绝申请。
(注4)由取消或拒绝申请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如属破产个案,则由收到破产管理署或信托人指示之下一个工作天起计。
投诉个案
(注5)由完成调查之日起计;假如监管局须要为有关个案举行纪律研讯,则以向被投诉人发出研讯结果通知书之日起计。
(注6)不包括须要举行纪律研讯的投诉个案。法例规定,监管局“须自有关决定日期起计2 1天内,将该决定以书面通知持牌人和通知该决定所针对的任何其他人……”。
纪律研讯
持续专业进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