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允许开采量
地学术语
地下水允许开采量是指通过技术经济合理的取水构筑物,在整个开采期内出水量不会减小,动水位不超过设计要求,水质和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不影响已建水源地正常开采,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的前提下,单位时间从水文地质单元或取水地段中所能取出的地下水量。
地下水的允许开采量是与补给和排泄所形成的地下水动平衡相关的。它不应当消耗含水层中得不到补偿的储存量,它要求在动用了储存量之后,必需在以后的补给期内得到补偿。允许开采量是评价供水水源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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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1-02-02 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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