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1990年4月4日
修订
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