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自学是一种有别于主流体制教育,家庭影响占很大因素的一种教育方式和教育理念。是一种更多依靠互助团体和社会资源学习,具有个人特色,富有创造力的教育模式。
特色
在家自学的过程中,家庭具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孩子还小的时候。因此,在家自学也被称为自家教育或在家自行教育。因此,在特殊教育领域中,已将在家自行教育一词改为在家教育。
在家教育的家长或监护人具有与主流体制教育相异的教育理念,或具有特殊需求,促使他们选择在家教育的方式,而排除学校教育。
由于单独一个家庭能提供的知识与经验试探很有限,在家自学的学生往往要靠许多家庭合组的社群,以及社会上的学习资源。因此,互助团体和社会资源的多寡便影响了愿意从事在家自行教育。在家自学的学习者由于弹性较大,通常较具个人特色、创造力,在个人兴趣的领域花费超过在学者的时间力气而取得较高的成就,而对主流体制教育的学科考试较不擅长。
不同国家或地方的方向
美国
以美国而言,在家教育的申请原因,可归纳为种族、语言、宗教信仰、文化,地区教育水平差异等因素。已是义务教育中非常普及的一个现象,在坊间书局亦有很多教导家长如何进行在家教育的书籍和导引。
《强迫入学条例》1982年修正时,第十三条明定:“智能不足、体能残障、性格或行为异常之适龄国民,由学校实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当地强迫入学委员会申请同意后,送请特殊教育机构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该学区之学校派员辅导。”2002年修正同法同条时,不再列举在家自行教育,但《特殊教育法》自从1997年修正以来,第七条第二款明定特殊教育之实施:“国民教育阶段,在医院、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班)或其他适当场所实施。”
香港
在香港,在家教育仍未合法化,家长若禁止适龄学童上学会被检控。2000年曾发生父亲希望女儿接受在家教育而禁止女儿上学的事件,事件主角梁道灵由11岁起被父亲梁志光禁止上学近三年,至2005年才重返校园。
台湾
在台湾,法令已将在家教育合法化,且申请在家教育的理由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之目的而有差异其中以宗教信仰为主要因素的申请者最多。
《强迫入学条例》1982年修正时,第十三条明定:“智能不足、体能残障、性格或行为异常之适龄国民,由学校实施特殊教育,亦得由父母或监护人向当地强迫入学委员会申请同意后,送请特殊教育机构施教,或在家自行教育。其在家自行教育者,得由该学区之学校派员辅导。”2002年修正同法同条时,不再列举在家自行教育,但《特殊教育法》自从民国1997年修正以来,第七条第二款明定特殊教育之实施:“国民教育阶段,在医院、国民小学、国民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班)或其他适当场所实施。”
特殊教育
另外,在特殊教育的范围里面,原来亦有在家自行教育一词,此词在特殊教育领域,是指在最小限制的原则和范围之下无法到学校接受一般教育的特殊需要学生而言。唯不论是在特教观点或是一般教育观点,在家自行教育并非放任家长或监护人咨意对其学童进行教育,而是在政府秉持义务教育之特性、原则,在合目的、合价值性之下,对申请在家自行教育之学生施以定期的评量,以确定其学习状况。
在台湾的主流体制教育中,常常因不愿接受特教生,而要求家长申请在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