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方工程中挖或填成倾斜的自由面称为土方边坡。土方边坡坡度=H/B=1/(B/H)=1:k,式中:k=B/H称为坡度系数
系数规定
管线土方工程定额,对计算挖沟槽
土方放坡系数规定如下:
(1)挖土深度在lm以内,不考虑放坡;
(2)挖土深度在1.01m~2.00m,按1:0.5放坡;
(3)挖土深度在2.01m~4.00m,按1:0.7放坡;
(4)挖土深度在4.01m~5.00m,按1:1放坡;
(5)挖土深度大于5m,按土体稳定理论计算后的边坡进行放坡。在挖土方、槽、坑时 ,如遇不同土壤类别 ,应根据地质勘测资料分别计算。
失稳问题
现象
(1)基槽(坑)坡顶土面出现裂缝或局部下沉。(2)边坡土方滑坡、坍塌。
原因分析
(1)边坡坡度值选用不当,坡度过陡。
(2)对地表水没有采取截流和排除措施,导致土中含水率升高,抗剪强度降低。
(3)开挖地下水位以下的土方时,特别在易发生
流砂条件区域施工时,不采取降低地厂水位的施工方法。
(4)边坡顶部附近堆放大量土方或材料、设备,或坡顶附近有振动设备作用。
(5)选用不适当的开挖顺序和方法。
(6)基槽(坑)土坡长期暴露,在日晒、雨淋或外力作用下造成坍塌。
预防措施
(1)基槽(坑)开挖、基础工程施工和土方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施工中应防上地面水流入槽、坑内、以免边坡塌方;同时还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避免边坡附近土体勺积水,而造成边坡塌方。
(2)挖方边坡不放坡作成直立壁并不加支撑时,要求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槽:坑)底面标高,挖土深度应符合第 3 章表 3―9 规定数值。基槽(坑)土方开挖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应按规定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
(3)选用合适的边坡坡度。当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槽(坑)底面标高时,挖方深度在 5m 以内,不加支撑的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第 3 章表 3。8 的规定。
(4)在软土地区开挖基槽(坑)时,必须事先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厂水位应降低至基底以下 0.5~1.0m 后,方可开挖。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回填完成。
(5)当建筑场地不允许放坡开挖而需设置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
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
(6)在基槽(坑)边坡顶上侧堆土或材料,或设置施工机械时,应与槽(坑)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边坡或直立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距边缘 0.8m 以外,堆高不宜超过 1.5m。
(7)开挖土方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自上而下、分层分段地进行。禁止采用先挖坡脚的方法。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
治理方法
基槽(坑)边坡发生坍塌后,除了清除塌落的土方外,还应针对造成塌方的原因和场地条件,分别采取改缓边坡坡度、卸除坡顶荷载,或对土壁进行支护(如堆放装土草袋、设
支撑、打设简易
板桩等)后,再继续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