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是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以获取土地产品或以土地承载力为开发利用目的的经济活动。
基本概念
具体可分为农业土地经营、矿业土地经营和城市土地经营等。
农业土地经营以土地为劳动手段和
劳动对象,通过开发和利用土地
肥力来获取生物产品,是土地经营的基本内容。农业土地经营的好坏除了受经营者的主观条件和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外,土地本身的肥力和位置对经营状况也有重要影响。
矿业土地经营是以地下
矿藏为劳动对象和劳动手段,把矿产品从土地的原始联系中分离出来,转化为能够用于生产或消费的
物质财富的经营活动。矿地经营要受到矿藏的自然
地理位置及其储量的影响。
矿产具有不可再生性,是有限的。
城市土地经营是以
城市土地为对象,以城市土地的
开发和
利用为内容,以获得一定
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城市土地经营包括两个方面:①由国家委派的土地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将城市土地租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实行土地租赁的
垄断经营;②由城市土地开发企业对城市土地进行开发和再开发,由国家委派的土地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提供给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收取土地开发费。此外,还有城市用地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移。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
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
耕地、
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
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
草原、水面、
滩涂从事
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
招标、
拍卖、公开
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