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益税
税收术语
土地收益税是土地税的一种。指按照土地的收益额课征的土地税。按计征标准不同一 般又可分为四种: (1) 按土地总收益计征: 即按全年土地的总收益课征;(2) 按土地纯收益计征,即按土地总收益减去生产费用 (如耕作费、种籽费、收获费和土地维持费等) 后的收益课征; (3)按租赁价格计征,即对土地租金收益课征,适用于实行土地租佃制度的国家; (4)按估定的收益计征。
概念
土地收益税是以纳税人应税土地的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土地税
具有所得税的性质。土地税是以土地为课税对象,按照土地面积、等级、价格收益或增值等计征的货币或实物。简称“地税”。包括对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课税。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是地价税,即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课征地税。作为计税依据的土地收益,主要有四种:土地总收益(即以土地的年总收益额为计税标准进行课税)、土地纯收益(即以土地的年纯收益为计税标准进行课税)、土地租金收益、估定收益法。以土地的收益额而不是土地财产本身的价值为征税对象,具有所得税的性质。
内容
中国,土地收益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房地产转让、出租收入所征收的税种。2、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房地产转让、出租收入所征收的税种。
3、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管理办法
为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企业土地资产,优化优化,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年收益,是指国有划拨土地因地上房屋出租或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每年按规定向政府缴纳的土地收益。
三、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年收益征收的管理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办理土地年收益征收工作;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年收益收缴的管理工作,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具体办理土地年收益收缴工作。
规划、工商、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年收益的征收工作。其中规划部门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批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在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年检时做好对经营场所土地使用情况核查和土地年收益征收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年收益:
(一)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的;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的;
(三)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国有土地,继续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年收益的。
五、国家、省、市对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创意、商品市场等用地土地年收益征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土地使用权人是土地年收益的缴纳义务人。
七、《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0月1日实施)实施前国有土地上房屋已经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在区(以下简称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可直接按使用现状征收土地年收益。《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后国有土地上房屋改变用途兴办商品市场、超市、酒店、宾馆的,应取得规划部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文件后再按规定征收土地年收益。
八、土地年收益缴纳义务人应与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年收益合同》)。《土地年收益合同》应约定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缴纳期限、缴款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土地年收益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九、国有土地上房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按本办法办理土地年收益缴纳手续的,不作为批准改变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其房屋产权、土地登记用途及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仍按原批准用途确定。
十、国有土地宗地建筑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的,按建筑面积征收土地年收益;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按土地面积征收土地年收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3 15:36
目录
概述
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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