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是关于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理制度及各成员国执行货币
金融政策所应遵守的
国际准则的
法律文件。1944年7月布雷顿森林会议通过,1945年12月27日生效,先后经历了3次修改。其主要内容: 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宗旨。即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均衡发展,开发会员国的生产资源,促进国际汇兑,稳定货币汇率,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协助会员国建立多边支付体系,提供中长期贷款,协助会员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②基金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会员国认缴的基金份额。基金组织根据各会员国国民收入状况,对外贸易量的大小及
黄金外汇储备的状况,制定出各会员国的认缴份额。其中,25%以黄金支付,75%为本国货币。1978年后改为以
特别提款权 (SDRs) 和本国货币缴纳。
③基金的主要业务。是向各会员国政府发放贷款,以弥补会员国因经常项目收支逆差而导致的国际收支暂时性失衡。贷款是按会员国用本国贷币购买自由外汇或
特别提款权的方式进行,称为 “提取”。偿还贷款时,用特别提款权及其他
可兑换货币购回本国货币。④各会员国货币都要确定一个平价,平价以黄金或1944年7月1日的含金量和成色来表示。1盎司黄金等于35美元,各国政府可用美元按官价向美国兑换黄金。各国货币对美元的汇率只能在平价上下1%范围内波动,但在国际收支发生 “根本不平衡” 时,各国有权改变平价。⑤会员国未经基金组织批准,不能对国际收支经常项目收支清算加以限制,不能实行外汇歧视和
复汇率制度,并应定期向基金组织提交
国际收支平衡表等有关资料。⑥理事会是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国选派正、副理事各一名组成。其主要职权是批准接纳新成员,修改基金份额,批准会员国的平价调整,及决定有关
国际货币制度的重大问题。理事会下设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⑦基金组织的重大问题都要经理事会或执行董事会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各会员国享有250票基本投票权,并以股份额的每10万美元增加一票。基金组织的一些重大问题,须有80%~85%的赞成票才能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