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清偿力是一个国家为本国国际收支赤字融通资金的能力。它包括两层含义:货币当局持有的各种国际储备,和该国从国际金融机构和国际资本市场融通资金的能力,即一国直接掌握或在必要时可以动用作为调节国际收支、清偿国际债务的国际流通资金,包括黄金、外汇储备以及按规定限额可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的储备资产和特别提款权的总和。一般来说,一国国际储备概念只限于无条件的国际清偿能力,而不包括有条件的国际清偿能力(即一国潜在的借款能力)。就不同类型的国家而言,它们所拥有的国际清偿能力有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所拥有的国际清偿力要比发展中国家强。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进行应急性筹资的能力受到极大的限制,因此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清偿力大体等同于国际储备。
前者称为无条件的国际清偿力、自有储备、第一线储备,后者称为有条件的国际清偿力、借入储备、第二线储备。通常,国际清偿力称作广义
国际储备,无条件的国际清偿力称作狭义国际储备,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国际储备。
一般而言,有条件的国际清偿力包括
备用信贷、互惠信贷协定、
借款总安排和该国商业银行的短期对外
可兑换货币资产。就流动性而言,因受资产所有权及时间的制约,第二线储备流动性较第一线储备弱,但二者的汇总国际清偿力全面反映了一国为弥补
国际收支逆差所能动用的一切外汇资源。
国际清偿能力(International Liquidity)是指一国为弥补国际收支逆差而
融通资金的能力。 它不仅包括货币当局所持有的各种
国际储备,而且包括该国从外国政府或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和商业银行等筹借资金的能力。 可见,国际清偿能力是该国具有的现实的对外清偿能力和可能拥有的对外清偿能力的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