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10月13日在华沙签订的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一项有关航空运输规则的专题性公约,分5章41条,对
国际航空运输的范围、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公约在执行过程中曾经过多次国际会议讨论修改,每次修改都有附加的议定书。中国于1958年7月19日加入了该公约。
1944年12月7 日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
芝加哥公约》,是涉及国际民用航空在政治、经济、技术等领域各方面问题的综合性公约,分22章96条,主要内容包括:国际
民用航空的原则,在缔约国领空飞行的权利,便利国际航空的各种技术措施、技术标准以及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机构和活动等。与《芝加哥公约》同时签订的还有两项协定,即《
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中国于1974年2月15 日承认了该公约,同时参加了该组织的活动。
后三个国际公约对防止在
航空器内发生一般犯法行为、
空中劫持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作了明文规定。中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于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