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之间相互交易
碳排放额度。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附件一国家可以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方式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
成本效益最优。
是根据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建立的
发达国家与
发展中国家合作减排温室气体的灵活机制。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从而减少
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履行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义务。
联合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附件1缔约方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获得部分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但是,CDM只能作为全球减排和技术转让的手段之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减排和技术转让还需要发达国家做出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