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ILIA)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批准成立的非赢利性国际性社会经济团体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总部设在香港。业务上受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并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管理工作。协会成员是由世界各地从事园林景观设计、房地产建筑规划、城市规划、行业院校等不同单位和来自世界各地的材料商及个人自愿参与组成,经过多年的发展,现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多方位从事园林设计、景观设计、规划设计、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交流、在线网站、咨询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业务的综合性社会团体,同许多国际、地区或国家的相关团体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在国际上有广泛的影响。
组织机构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包括办公室、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会展部、业务部、会员管理中心、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管理中心 、专业委员会、国际事业部。
1、规划委员会 2、设计委员会 3、材料用品委员会 4、施工委员会 5、生态委员会
业务范围
园林设计、景观设计、规划设计、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交流、在线网站、咨询服务、国际交流。
理事成员
名誉主席
宋春华,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名誉主席。全国政协委员,曾经担任常州市市长、建设部副部长等职,现任
中国房地产协会名誉会长,
中国建筑学会名誉理事长,中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名誉会长。宋春华主席是英国牛津布鲁克斯大学名誉博士,美国建筑学会名誉理事,以及国家建筑学会的理事。在规划方面、在房地产设计、建筑方面都有很多的重要研究成果。
规划与设计学家
唐学山,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学家,
北京林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ILIA)主席,全国园林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风景园林专家顾问,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中国园林》杂志编委。唐教授从事园林规划设计教学、科研及园林设计工作多年,有丰厚的积淀和丰富的经验。唐教授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派参加了武夷山、庐山和湖南洪江古商城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世界遗产申报工作,同时还主持和参加了青岛市、烟台市、济南市、常德市、峨眉山市、遵义市等城市的国家级园林城市评审工作。此外还承担全国许多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城市各类园林绿地设计工作近60项。
李存东,现任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副主席资深
景观规划师,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总院副院长、教授级总建筑师,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环境艺术委员会常务理事,
中国建筑学会室内设计分会理事,“
鸟巢”
景观设计师。
哈尔滨建筑大学建筑学硕士。1999年公派赴瑞典LUND大学研修建筑能源环境专业并获得学历,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建筑师,高级建筑师。
副主席
亚历山大.诺瓦查德(Alexander Novoszad),现任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副主席。2010年,亚历山大先生通过与北京佳德淋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通力合作完成了上海世博会两项展馆的设计,包括奥地利展馆和中国航天馆的外观设计、室内设计、多媒体安装等。多年来,作为国际景观设计师在世界范围内亚历山大先生携手各国年轻人共同实施项目。他试图通过这些项目,修复被破坏的景观,并挽救相关的文化财富。因为工作上的贡献,他曾在
波兰和
澳大利亚获奖。他独特的工作重点在于设计主题公园和城镇改造。
李建伟,现任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副主席,具有丰富而全面的国际运作经验。2007年,李建伟被
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香港理工大学亚洲品牌管理中心联合授予“全球化人居生活方式最具影响力景观设计师”。2012年,李建伟被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ILIA)授予艾景奖设计成就奖。
路彬,现任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副主席,首席建筑师,北大客座教授。工作研究领域包括建筑、城市规划、景观设计,并致力于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环保工程的开发与实施。主要成就是为比赛得奖设计策略和开发综合设计解决方案。
其它
王向荣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特邀顾问
龚兵华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秘书长
协会简介
奉行理念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以“追求卓越”为理念、以科技创新为先导、以优质服务为手段、以人才建设为发展动力,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与时俱进。坚持园林景观规划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的一贯方针,紧贴企业和社会的需求,不断提高科研与服务工作的有效性,极大地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优异的成绩,逐步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形成了“企业欢迎,政府需要,社会满意”的良好局面。使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成为面向市场、面向社会、面向国际的开放型社团组织,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社团组织。
业务范围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教育咨询、展会展览、职业培训、景观设计、加盟合作、国际交流等。
工作任务
协会工作任务是以先进的理念、创新的手法和代表国际规范标准的操作程序服务于会员,使会员可以经常同世界各地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生产商、 零售商、教育家、企业家、展览商等相互交流,在行业相关领域内,各有侧重地得到发展,会员们通过参与活动与协会一起成为共同价值创造的源泉。协会将通过网络邀请会员参加各种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会,并经常举办区域性、国际性会议,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联系,促进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的技术进步。
协会使命
协会的使命是为行业内的成员提供业务发展机会,并唤起公众互惠参与,合作交流,相互提高,共同发展。
组织机构
协会与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人才培训中心合作建立了中国联络处,并依托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人才培训中心建立园林景观设计行业国际认证培训基地与内地有关单位开展合作。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人才培训中心作为协会在大陆唯一的办事机构,可以以协会的名义在中国内地举办专业性人才培训工作及专业技术等级资格考评、认证工作,协助中国内地有关部门加强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 协会正致力于中国内地的全面合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名:International Landscape Design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为:国景协或ILI,会徽标志由ILI的图案组成
第二条 组织性质 国际园林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国际同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国际性社会团体,在中国香港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协会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各国的法律准则。
第二章 工作性质和宗旨
第三条 工作性质 景观(Landscape)概念及其景观研究的进展,反映了人们对人-自然关系的认识的不断加深:
(1)景观作为视觉审美的对象,在空间上与人物我分离,景观所指表达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人对土地、人对城市的态度,也反映了人的理想和欲望;
(2)景观作为生活其中的栖息地,是体验的空间,人在空间中的定位和对场所的认同,使景观与人物我一体;
(3)景观作为系统,物我彻底分离,使景观成为科学客观的解读对象;
(4)景观作为符号,是人类历史与理想,人与自然、人与人相互作用与关系在大地上的烙印。因而,景观是审美的、景观是体验的、景观是科学的、景观是有含义的。它为人们创造生态、安全和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
提高景观规划设计及专业训练水平,促进并扩大景观规划设计在国家发展中的社会贡献,发起或进一步促进运用景观规划设计解决有关影响人类物质与精神需求的环境卫生、安全及公共福利等问题,为景观规划师的利益服务,特别是加强对专业设计及专业实践的认定,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联结国际景观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为政府宏观决策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起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共同利益,促进景观行业的有序发展。
第五条 加强协会会员生产者的自律及企业的国际交流,提高会员企业的低碳、生态、宜居的景观规划设计意识。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宣传贯彻《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
环境与发展宣言》及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时发现反映环境保护及景观规划设计方面的问题并协调解决,积极发挥国际行业组织的作用。
(二)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国景观规划设计相关技术标准和各项定额的制定、修订和推广、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三)组织会员和办事机构对加强
国际环境保护及发展景观规划设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协助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四)积极组织和参与各国对景观规划设计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的制定和认证,推进景观规划设计相关执业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寻求提升和确保景观规划设计专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地位和利益;促进社会对景观规划设计贡献的认知,推广景观规划设计的教育和研究。
(五)开展景观规划设计的调研和统计、相关信息收集与发布。研究总结会员在景观规划设计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通过各种方式向全世界推广。
(六)促进会员之间的联系,组织国际国内展览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技术合作与进步,帮助企业拓宽国内外市场,发展与国际间景观规划设计相关企业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七)开展咨询服务,出版有关刊物,及时为会员提供本行业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开发、培训各类人才。
(八)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相关调查申请,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九)协调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协会与其它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促进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交易,帮助会员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对在景观规划设计行业发展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十一)利用协会、景观规划设计的团体优势,为会员争取更宽松的生产经营环境,为景观规划设计企业争取更好的政策和社会支持,寻求全球政府和会员的理解。
(十二)承办全球各国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学生会员、名誉会员、赞助会员、资深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省(区、直辖市)、市景观行业协会及具有一定数量的从事景观业务的科研、设计、咨询、教学、生产、施工、管理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学术团体,均可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愿为发展景观行业贡献力量的专家、学者、教授、科研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均可自愿申请为协会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会员代表)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和其他民主管理权,但学生会员、名誉会员与赞助会员无以上权利;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决定退会。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完成协会委派的任务;
(四)遵守行规行约;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人,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出任。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协会可予以除名:
(一)停业或转产;
(二)依法宣告破产;
(三)依法被撤消;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经协会劝告拒不改正。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团体会员入会:具备团体会员条件的单位填写申请书,经本会秘书处审议,报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发给本会团体会员证书;
2. 个人会员入会:个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经两名会员介绍,本人所在的本会团体会员同意后,由本会秘书处审批并发给统一的会员证;
3. 学生会员入会:凡正就读于本会认可之大学景观系、所(含造园)或相关科系之在校学生,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及机构批准,发给本会学生会员证书;
4. 名誉会员入会:凡对本会或景观事业有卓越贡献,经理事二人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之理事通过者,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名誉会员证书;
5. 赞助会员入会:凡赞同本会宗旨,对本会会务有兴趣并赞助者,提理事会审查通过后,得为本会赞助会员;
6. 资深会员审批:由本会两名常务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分会及单位会员推荐,经秘书处审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会资深会员证。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确定协会的方针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查通过协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选举理事会理事;
(五)修改协会章程。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票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协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换届选举,也可采用通讯方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三)吸收新会员。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产生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正、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决定聘任。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任期,以两届为限;特殊情况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以延长一届。常务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机构。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协会分会和特许机构
第二十条 凡经所在国地方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方协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协会,或申请作为协会分会和特许机构。协会分会和特训机构在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指导和本协会协助下,自行决定工作计划和开展活动。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际惯例及有关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际惯例和所在国家的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章 会徽、会旗
第三十二条 (一)协会会徽呈圆形,整个图案颜色为绿色。ILI为协会英文缩写字母,位于图案中央,中间部分象征着我们的会员将遍及全世界并共同珍爱我们的地球;两边为绿色花冠,象征着我们每个会员都要团结起来,为了人类的生存环境,为了世界的和平做出贡献。 (二)协会会旗会旗呈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3:2。旗面由三个平行横长方形组成,上下均为绿色,各占旗面1/4;中间为白色,占旗面1/2。会徽位于白色正中央,直径为白色宽度的4/5。绿色象征着绿色产业、绿色的自然环境。白色象征着世界低碳、生态、宜居的生存环境。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 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际惯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有关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