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军事条约的内容包括:建立维护缔约国(方)战略利益和安全的双边或多边军事同盟;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结束战争状态或武装冲突;承诺互不侵犯;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建立信任与安全措施;裁军和控制军备以及编纂战争法规等。形式有:条约、公约、专约、协定、协议、
宪章、
盟约、规约、换文、议定书,以及带有条约性质的宣言、声明、谅解备忘录等。军事条约的起源与发展同国际关系的发展以及国家间矛盾激化、武装冲突和战争密切相关,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在奴隶社会时期,奴隶制国家为兼并土地,掠夺奴隶和财产,经常使用武力迫使战败的一方签订赔偿的和约。力量弱小一方的统治者为保护自己的领地、奴隶和财产不被掠夺,便互相联合或同势力较强的国家结成联盟,以共同抵御外敌。据《左传》记载,中国春秋时代,诸侯国之间缔约、结盟已比较频繁。如公元前651年,齐国与鲁、宋、卫、郑、许、曹等国会盟于葵丘(今河南兰考),盟誓之后,各国即归于友好,互不侵犯。前579年,晋楚两国在宋国西门之外签订约辞,规定双方不再交战,互相周济灾难危亡,若一方遭到敌国进犯,另一方即派兵援助。这些盟约是中国古老的互不侵犯条约和同盟条约。古代埃及、希腊、罗马、印度等国也缔结过军事条约。前1283年(一说前1296),古埃及法老拉美西斯二世和赫梯国王哈图西利斯三世缔结了具有军事同盟性质的条约《古埃及-赫梯和约》,双方保证互不侵犯,在反对外敌入侵和平定内部暴乱时相互援助。该条约是至今发现的有文字记载的最古老的条约。前478年,希腊城邦间缔结以雅典为首的提洛同盟。前446年,雅典和斯巴达之间缔结《三十年和平条约》,规定通过仲裁解决彼此争端。古罗马在对外关系方面已有宣战、媾和、订立盟约、引渡和仲裁制度。前241年,古罗马在第一次布匿战争中战胜迦太基,迫其签订和约、赔偿并割让西西里岛。古印度婆罗门教的《
摩奴法典》规定了各土邦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有毒武器,禁止伤害俘虏和伤员。在封建社会时期,一些国家的统治者进行侵略战争,并通过缔结和约掠夺土地,获取特权。如基辅罗斯为扩大领土、控制通过黑海的商路,于907年进攻拜占廷首都君士坦丁堡,迫其签订有利于基辅罗斯的通商条约。12世纪中叶,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为征服意大利,夺取财产并控制罗马教廷,多次入侵意大利,因遭到意大利北部伦巴第地区各城市结成的伦巴第同盟和教皇军队的顽强抵抗而战败,双方于1183年签订《康斯坦茨和约》。英国为同法国争夺领土和王位,进行了百年战争,法国最终取胜,双方缔结了和约。这些军事条约涉及结盟、停战、媾和、割让土地、战争赔偿和战争法规等广泛内容。这一时期,国家间大多不存在经常性的关系,交往的地域或范围有限,相互间的合作、结盟、冲突、战争都是暂时性的,调整相互利益关系的军事条约尚处于产生和发展的初始阶段,其形式和内容均不够完备,为数不多,未形成签订条约的制度。1648年欧洲三十年战争结束后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广泛认为是近代多边条约的典型。和约确认了领土主权、国家独立等国际法原则及政教分离的原则,承认了许多欧洲国家的独立地位,促进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18~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以领土主权为基础、由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逐步形成,国际关系更为广泛复杂,军事条约的形式和内容均有较大发展。列强为了争夺殖民地与划分势力范围、奴役弱小民族,相互间或结盟或对抗,通过战争或施加军事压力,迫使弱小国家签订一系列割地、赔款等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前,西方列强为了争夺殖民地和霸权,缔结《
德奥意三国同盟条约》和《英法俄三国协约》,建立了两大敌对的军事同盟集团。帝国主义列强争夺世界霸权的斗争,导致了在20世纪前半叶爆发了两次世界大战。与两次大战相关的军事条约的签订,关乎整个人类社会的前途和命运。1919年签订的关于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凡尔赛和约》,是战胜国重新瓜分世界的掠夺性条约。军事条约中的战争法规随着战争和军事技术的发展而变化,于19世纪中叶开始正式编纂,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达到高潮。当时在海牙和日内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缔结了许多有关战争法规的公约、条约和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意、日法西斯为了进行侵略战争,签订了一系列军事条约,如德、日《反共产国际协定》《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德意日联合作战协定》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期和后期,美、英、中、苏等国结成反法西斯同盟,发表了一系列对德、意、日作战的宣言,签订了有关结盟以及迫使德、意、日无条件投降的军事条约,如《联合国家宣言》《德黑兰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后,还签订了惩处战争罪犯的军事条约以及对法西斯德国的盟国的和约,如《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家关系的发展变化错综复杂。这一时期,美苏等国为争夺世界以及地区霸权,签订了许多双边与多边军事同盟条约。例如,美国为加强对拉丁美洲国家的控制,于1947年与拉美国家签订《美洲国家间互助条约》;美国为加强对西欧的控制、抗衡苏联,于1948年支持英法等国签订《布鲁塞尔条约》;1949年,美国与加拿大和西欧国家签订《北大西洋条约》,建立了北大西洋条约组织。在亚太地区,美国与其盟国于1951年签订《澳新美安全条约》和《日美安全保障条约》,1953年签订《美韩共同防御条约》,1954年签订《东南亚条约》。苏联及其东欧盟国为抗衡北大西洋条约组织,于1955年签订《华沙条约》,建立华沙条约组织,从而在欧洲地区形成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峙局面。在这一时期,其他国家间也签订许多军事同盟条约、军事援助协定以及停战协定、和约等。如1950年签订的《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1953年签订的《朝鲜停战协定》,1954年签订的《印度支那停战协定》,1955年签订的《埃叙共同防御协定》,1973年签订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1979年签订的《埃以和约》等。随着武装冲突和战争样式的多样化及武器与技术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现,各国间通过多次军控谈判,签订了一系列有关裁减军备、禁止和限制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生物化学武器、特定常规武器的条约、公约和议定书。例如,1967年签订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1972年开放签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87年签订的《美苏中导条约》,1990年签订的《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和1991年签订的《美苏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等。冷战结束后,国际军事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世界大战发生的危险性下降,局部战争和武装冲突时有发生。美国凭借实力优势,频繁对外使用武力。在这一时期签订的军事条约有不少涉及解决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的内容。例如,1993年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与以色列签订的《临时自治安排原则宣言》,1995年签订的关于调解波黑战争的《代顿协议》和1998年签订的《北爱尔兰和平协议》等。有的则同美国发动的战争有关。例如,1999年签订的《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问题的决议》。“9・11”事件后,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为共同应对挑战,各国签订了一系列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的协定。例如,联合国大会于2005年4月通过的《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东亚国家于2004年1月通过的《首次东盟与中日韩打击跨国犯罪部长级会议联合公报》等。随着时间的迁移和形势的发展,国际军事条约在数量、形式和内容广泛性等方面日臻丰富和完备。缔结程序包括谈判、签字、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国际上有些多边军事条约是开放性的,允许非缔约国加入。条约生效的方式有三种: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批准之日起生效和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军事条约在下列情况下失效:条约期满;条约执行完毕;缔约各方同意终止该条约;旧条约为新条约所代替;缔约一方被消灭;条约缔结后,执行成为不可能;条约的目的已用履约以外的其他方法实现;条约标的者被消灭;条约修改(部分失效)。军事条约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失效:缔约一方违约或声明废除、退出条约;缔约国之间发生战争。按照内容,军事条约可分为以下几种主要类型:①国家间为维护各自的战略利益和安全,协调军事行动,建立地区性军事集团或双边军事同盟而缔结的条约。根据条约建立的多边军事同盟,有的组织较严密,有集中统一的军事指挥系统和一体化部队,各缔约国承担联合作战的义务。如1949年签订的《北大西洋条约》和1955年签订的《华沙条约》。有的组织较为松散,仅规定缔约国承担相互提供军事支援的义务。如1947年签订的《美洲国家间互助条约》,1950年签订的《阿拉伯联盟联合防御条约》等。双边军事同盟条约规定,缔约国彼此承担军事同盟和军事上相互支援的义务。如1951年签订的《美菲共同防御条约》,1953年签订的《美韩共同防御条约》,1960年签订的《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等。有的名为“和平友好互助合作条约”,实质上具有准军事同盟的性质。如1971年签订的《印苏和平友好合作条约》,1978年签订的《苏越友好合作条约》,1978年签订的《苏联和阿富汗友好睦邻合作条约》等。上述条约中有关条款规定,缔约国一方遭到所谓进攻或进攻威胁时,双方将立即进行协商,以便消除这种威胁并为此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②为提供军事援助、建立和使用军事基地、派遣军事顾问团、驻扎军队而缔结的军事条约。例如,1950年签订的《美韩关于设置军事顾问团的协定》,1960年根据《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第6款签订的《关于设施和地区以及驻日美军地位的协定》,1966年签订的《驻韩美军地位协定》,1968年签订的《苏联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政府关于苏联军队暂时留驻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条件的条约》等。③为裁减军备,以及禁止和限制使用核武器和生物、化学武器而缔结的裁军和军备控制条约。如1967年签订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1968年开放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2年开放签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74年签订的《美苏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1979年签订的《美苏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1985年签订的《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1987年签订的《美苏中导条约》,1990年签订的《美苏削减和销毁化学武器协定》和《欧洲常规武装力量条约》,1991年签订的《美苏限制和削减战略武器条约》,1995年签订的《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1997年签订的《中俄哈吉塔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等。④在武装冲突和战争中,为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实行人道主义保护而缔结的战争法条约。其内容包括:关于中立国和非交战国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和规则,关于禁止从事侵略战争和非法使用武力以及惩处战争犯罪的原则和规则等。如1864年签订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868年签订的关于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些爆炸性弹丸的《圣彼得堡宣言》,1899年和1907年签订的海牙诸公约和宣言,1906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和病者境遇的公约》,1922年签订的《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1949年签订的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的日内瓦四公约,1954年签订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7年签订的《禁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和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1981年开放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1997年签订的《渥太华禁雷公约》等。⑤为结束战争状态、停止武装冲突而签订的和约以及停战协定。其中,有的是帝国主义国家重新分割殖民地的和约,如1905年签订的结束日俄战争的《朴次茅斯和约》,1919年签订的结束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凡尔赛和约》。有的是帝国主义列强以战争迫使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如1842年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1895年签订的《中日马关条约》,1901年西方列强与中国签订的《辛丑条约》等。有的是被压迫民族和国家反抗侵略者所取得的胜利成果,如1954年签订的《印度支那停战协定》,1962年签订的《关于老挝中立的宣言》,1973年签订的《关于在越南结束战争、恢复和平的协定》等。⑥为保证缔约国双方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而不诉诸武力的互不侵犯条约。此类条约还规定,缔约国不得参加针对另一方的军事同盟或限制、封锁对方经济的行为。如苏联出于自身外交战略上的考虑,于1939年同德国签订《苏德互不侵犯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睦邻友好的愿望出发,与缅甸、柬埔寨、阿富汗等国签订互不侵犯条约。⑦为建立信任与安全措施而签订的协定。如1989年签订的《美苏关于防止危险军事行动的协定》,1995年签订的《中俄哈吉塔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1998年签订的《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协定》。⑧为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建立合作而签订的协定。如2002年11月签订的《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2003年5月签订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防部关于举行“联合-2003”反恐演习的备忘录》等。军事条约的性质和作用取决于缔约国的政治制度、战略目标、策略原则等。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定的原则,条约应是国家间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中,即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促成全体人民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主权平等;不干涉别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军事条约按其政治性质有合法与非法、平等与不平等、自卫与侵略之分。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是帝国主义列强以战争、武力强迫其他国家签订的掠夺性、奴役性条约,它侵犯了他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违反了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非法的。历史事实表明,有的军事同盟条约,例如1940年《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等,旨在建立侵略性的军事集团,争夺世界霸权和势力范围,势必扩大战争或加剧国际紧张局势,危害世界和平。冷战时期,美、苏分别与同盟国通过签订军事同盟条约形成两大军事集团并长期对峙,使国际局势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条约如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具有遏制战争,反对侵略的重大作用。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通过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对于各成员国加强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合作,维护地区安全、稳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