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是指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共5章16条。主要内容:国营企业的待业职工晕指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来源于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所得的利息及地方财政补贴。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使用,用于开支职工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离休和退休金、转业训练费及生产自救费等。待业职工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
劳动服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