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学校法
1944年国民学校法
中国国民政府1944年3月15日颁布,共25条。规定国民学校实施国民教育,应注重国民道德之培养及身心健康之训练,并授以生活必需之基本知识技能。国民教育为6岁~12 岁的学龄儿童应受之基本教育,及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的失学民众应受之补习教育。国民学校每保设1所。
每乡设 1 所中心国民学校,其校长兼负辅导保内国民学校之责;分设儿童教育及失学民众补习教育两部,修业年限前者为初级 4 年,高级 2 年;后者为初级 4 个月~6 个月,高级 6 个月~1 年。私人或团体设小学,办理国民学校之儿童教育,其规程由教育部规定。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均附设幼稚园,采用单式编制,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用复式及单级或二部编制。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教职员应协助乡(镇)公所及保办公处训练民众,推进地方自治;经费由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乡(镇)、保筹给;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均不收学杂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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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8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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