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保险法
英国的议会法
国民保险法,英国议会法。
1911年通过。包括健康保险和失业保险两部分。规定对十六岁至七十岁的体力劳动者和年薪低于160英镑的职员中残疾者实行保险,保险费用按不同比例由雇主、职工和国家分担。雇主应为每个职工每周交纳3便士,每个男性职工每月交纳4便士,每个女工为3便士,国家出2便士。保险金支付标准为患病的男子每月10先令,女子每月7先令6便士,残疾无劳动能力者每周均为5先令,产期每周30先令,医药免费。关于失业保险规定,在一些易受经济危机影响、失业率较高的行业实行强制性保险。雇主为每个职工每周交纳2.5便士,职工本人交纳2.5便士,国家出上述两项款项的三分之一。由有关行政当局监督下的职工团体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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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7-17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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