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9年全俄
缙绅会议(一译国民会议)通过的一部法典。依据《一五五○年法典》(《
伊凡四世法典》),领地衙门、刑事衙门和地方自治局等制订的各项法令,以及莫斯科与各省贵族、城市工商民的诉讼状,并参考拜占庭帝国、
立陶宛大公国的法典编制而成。共二十五章,九百七十六条。涉及财产法、刑法以及法律程序等各种问题。标志
俄国农奴制度的最终确立。
在关于农民的条文中,确定农民的依附地位应世代相袭的原则,废除了对逃亡农民的有限期的追捕权,对藏匿逃亡农民者处以高额罚金,领地农民在发生财产纠纷而进行诉讼时,丧失了法人的权利。在关于工商民的条文中,取消了他们在城市中建立“自由村”的权利,使之成为一般的纳税者阶层。还规定了防范工商民逃亡的办法,他们被固定在城厢工商民居住区,并课以国税和人头税。另外,对法律诉讼程序、关税、财产纠纷、国家武装力量等都有专章、专条的规定。作为全俄国的法律准绳,一直被使用到19世纪上半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