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主权
国民的权力
“国民主权”是指主权作为整体以单一、不可分、不可让与的形式专属于“国民”。“国民”是被国家与宪法所创设的存在,是与具体实存的国籍持有者不同的、观念性的、抽象的团体人格,是抽象的、观念化的存在,并非具有意思能力与执行能力的自然人。在制度建构层面上,国民主权理论及与之对立的人民主权理论,均在公法学意义上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品格,以国民主权论或人民主权论的方向解释宪法,导出的具体制度也会不同。
参考资料
陈楚风:主权者的两种典型存在样态:国民与人民
.广东省法学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7 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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