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是按照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部署开展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经过初评、推荐、第三方机构综合评议确定的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鼓励地方政府发挥首创精神,探索食品安全治理制度方法,示范带动全国
食品安全治理水平提升,国务院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4年部署开展国家
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选取
河北省、
山东省、
湖北省、
陕西省作为试点省份,探索开展创建工作。
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标准》,相关省份食品安全委员会经省级层面初评,推荐河北省石家庄等15个城市作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近日,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委托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牵头组建由
专家、媒体、行业协会、律师、消费者代表等各方参加的综合评议委员会,对上述城市创建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2017年4月10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示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综合评议结果。经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
石家庄、
张家口、
唐山、
济南、
青岛、
烟台、
潍坊、
威海、
武汉、
襄阳、
宜昌、
西安、
宝鸡、
杨凌示范区、
韩城共计15市(区)被推选为首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2022年11月,据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消息,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正式命名29个城市(区)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天津市和平区、宝坻区、蓟州区,河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张家口市,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吉林省长春市,上海市徐汇区、闵行区、浦东新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威海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等29个城市(区)最终通过国家评审验收,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