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编制国家预算时,为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临时需要追加的支出而设置的不安排具体用途的专项基金。又称“总预备费”。是财政后备的一种形式。
由于对一些不可预见的支出,国家预算不可能在年度开始前作出具体安排。因此,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一些新的追加支出是不可避免的。为了保证年度预算收支的平衡,国家预算中必须设置预备费,使必须解决而预算又未列入的临时性需要有可靠的资金来源作保证。
中国的国家预算预备费分为中央总预备费和地方总预备费。各级政府预算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2~5%设置预备费,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自行确定;民族自治地区预备费的比例为5%,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个别地区,国家批准比照民族自治地区的办法办理。各级设置的预备费,先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动用。动用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半年,根据情况追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