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水型城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初步考核,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验收合格而命名的城市。
评选程序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步考核基础上,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国家节水型城市。
入选名单
第一批节水型城市
第一批(200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02年公布,共计10个
辽宁省:大连市、
山东省:青岛市、济南市
浙江省:杭州市
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批节水型城市
第二批(2004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05年2月公布,共计8个
安徽省:合肥市
四川省:成都市
江苏省:扬州市
山东省:烟台市、威海市
第三批节水型城市
第三批(2006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07年3月公布,共计11个
浙江省:宁波市
第四批节水型城市
第四批(2008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09年3月公布,共计11个
福建省:厦门市
辽宁省:沈阳市
江苏省:南京市、吴江市
湖北省:武汉市
江苏省:无锡市
陕西省:宝鸡市
第五批节水型城市
第五批(201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10年3月公布,共计17个
浙江省:嘉兴市、舟山市
河南省:济源市
广东省:深圳市
贵州省:贵阳市
云南省:昆明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第六批节水型城市
第六批(201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13年4月公布,共计7个
安徽省:池州市
河南省:许昌市
江苏省:宜兴市
第七批节水型城市
第七批(2014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15年2月公布,共计8个
浙江省:诸暨市
云南省:丽江市
第八批节水型城市
第八批(2016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17年3月公布,共计10个
浙江省:金华市
安徽省:六安市
广东省:珠海市
云南省:玉溪市
第九批节水型城市
第九批(2018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19年5月公布,共计18个
第十批节水型城市
第十批(202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21年1月公布,共计34个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江苏省:盐城市、泰州市
安徽省: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滁州市、
阜阳市、亳州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鹤壁市、漯河市、驻马店市、
汝州市、
长垣市广东省:广州市、汕头市、东莞市
陕西省:西安市、延安市
第十一批节水型城市
第十一批(2022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于2023年5月公布,共计16个
安徽省:安庆市
江西省:景德镇市
河南省:开封市
湖北省:鄂州市
海南省:三亚市
青海省:西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