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其本质在于通过自己的行动实现对
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
要真正实现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维护,国家必须有自己偏好和行动,具体体现为国家通过自身的能力和行为对不同利益群体的超越,以提供更好和更多的公共产品,即具有国家的自主性。
对于国家自主性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黑格尔对于国家的论述。他认为“国家具有特定的、自在自为地存在进程”。“市民社会代表的是特殊性,是不同个人和团体特殊利益,而国家代表了一种普遍性,反映普遍的
利益和意识。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主要区别在于后者整体服务于表面的上自给自足的个人的私人追求”。从这里可以看出,黑格尔对于国家的论述已经有了国家自主性的意味,但是他的论证角度主要是从精神合理性的层面进行的。
真正对于国家自主性进行实际意义探讨的应该是从
马克思和
恩格斯开始的。他们在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矛盾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国家的自主性,“公共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取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从他们的表述来看,尽管采取的是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但是国家还是以公共利益的形式实现了对个体利益的超越,以国家权力独立性的形式保证了国家自主性。他们以法国波拿巴主义为例子来论述国家自主性的问题,认为波拿巴国家主义利用各种手段,使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进行对抗,在对抗中,使他们各自的利益保持暂时平衡。正是在这个过程中,国家自主性得以显现,即当各种社会力量势均力敌的时候,国家的权力作为表面上调停人的呈现出独立性。同时在他们的论述中,突出了国家自主性的暂时性,他们认为国家背后的真正的代表还是统治阶级的实际利益。 在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西方新马克思学派对国家自主性问题进行了充分论述。主要代表人物为普郎查斯、密里班德等。他们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表述,提出国家“仲裁者”的概念,认为“为了保持统治阶级的长久稳定和整体利益,国家在日常的运转中必须与统治阶级的各组成部分分离开来。政府的政策可能与资本家阶级的短期利益相冲突,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如战争和危机期间),国家获得了独立于阶级利益的自主性,这种自主性能够保证国家制定的政策具有长期的合理性”。在他们的视野中,国家的自主性根源于资本家的利益的离散性。国家只有相对于独立与不同阶级的特殊利益,才能保证资本家的长期利益的稳定。他们对国家自主性的探讨,使我们对国家自主性的认识更进一步深化。
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在西方政治学界兴起的
新制度主义也将国家自主性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根据美国政治学者豪尔和泰勒的划分标准,将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分为“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三种类型。历史制度主义主要包括回归国家学派和法团主义,他们认为“国家和政治经济中的正式和非正式程序、惯例一样,是一种制度,其本身就是一个行动主体”。回归国家学派开始将国家自主性应用与政治发展问题的研究上,主要代表人物是米格达尔、斯考切波、埃文思等人。他们在继承了韦伯对国家定义的基础上,将国家自主性界定为“国家可以系统的表达和推进自己的目标,而不是简单反映集团、阶级和社会的利益与需求”。埃文思(Peter Evans)在其代表作《回归国家》一书中就认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行动者,国家具有自主性和能力。斯考切波根据对国家自主性理解,对国家和社会的革命进行可研究,通过对法、俄、中三国革命的对比,认为在进行的革命的过程中,形成了强大的国家,国家更加科层化,拥有更多的自主性。而同属于回归国家学派的内诺德棱格尔,则通过国家的偏好的权威行动之间的结合程度,对国家自主性进行的分析。在他的理论框架内,引入了公共政策的概念,作为分析国家自主性和公民社会张力的中介,开启一条新的研究道路。另外,亨廷顿将自主性与国家的制度化联系起来,也可以划分到这一学派。他认为自主性是“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和行为方式而生存的程度”,“衡量政治机构的自主性要看的是否具有有别于其它机构和社会势力的自身利益和价值”。根据该思路,亨廷顿认为“缺乏自主性的政治组织和程序就是腐败的”,进一步可能会导致国家政权的不稳定。
国家自主性的结构要素是国家的行动和能力的体现,即
国家能力(state capacity)。国家能力主要包括汲取能力、调控能力、强制能力、合法化能力。它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