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考试是指一些国家的
高等学校的某些专业对
应届毕业生实施的结业考试。
苏联规定由各高等学校按专业设立的
国家考试委员会负责实施。考试科目一般为 4 门,及格者获所学专业的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国家考试委员会由校内外学者、专家组成。设主席 1 人,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校长提议,从校外专家、学者中任命。德国规定,医学、
牙医、药学、法律、教育等专业的本科学生毕业时需接受此项考试,由国家主管部门指定考试科目,制定考试规则并任命考试委员会主席。
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内容为 2 门主课和 1 门副课,并要求完成一篇毕业论文,通过者具有从事医生、牙医生、药剂师、律师或检察官、中学教师的初步资格。经一段时间的实践后,需第二次接受此项考试,主要接受实际工作能力考查,合格者获国家考试毕业证书,取得任职资格,方能正式就业。中国于 1956 年 5 月由高等教育部颁发《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国家考试条例草案》,并在少数指定的高等学校试行。方法类似苏联。1957 年 3 月,高等教育部通知:“因参与的毕中业生多,校外主考人员难于聘请,又耗时太多”,推行此办法确有很大困难”,决定暂时停止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