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本预案。
文件全文
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本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由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灾情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国务院视情对灾区进行慰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级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行动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视情作出应急反应。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由设立的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二)国务院的应急反应。
1、中国地震局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和应急工作的建议。
2、根据情况,国务院领导同志或秘书长召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武警总部通报震情、灾情;派出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协调总参谋部和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国务院决定采取干线交通管制或者封锁国境等特别管制措施。
3、国务院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或视情派工作组赴灾区慰问,指导应急工作。
4、根据灾情和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请求,国务院确定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国务院部署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总参谋部、武警总部: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经贸部门: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道、民航部门: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4)通信保障。
电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备,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经贸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以下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动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内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总部: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总部:增加兵力,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经贸、石油和化学工业、煤炭、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冶金、建设、机械、信息产业、民航、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做好中央应急救济新的发放工作。
(16)呼吁与接受外援。
民政、外经贸、外交等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震情、灾情,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援助捐款总金额。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中国红十字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和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7)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18)涉外事务。
外交、外经贸、海关、旅游、新闻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外交部门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可作特殊处理,海关予以配合;运送救灾物资的外国飞机经批准允许直接飞往灾区就近的对外开放机场降落。
处于灾区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同时,国务院领导同志迅速召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武警总部的负责同志参加急会议。通报震情、灾情;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国务院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国务院副秘书长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负责同志
国家计委负责同志
国家经贸委负责同志
民政部负责同志
中国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 员: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外经贸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广电总局、旅游局、新闻办、保监会、内贸局、煤炭局、冶金局、石化局、武警总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中国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总参谋部、武警总部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国际联络组、条件保障组。
2、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可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
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的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五、其他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
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另行制定。
发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