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理由
国家学术语
国家理由(Ragione di Stato)是欧洲近代国家学的著名概念。其思想起源于著名学者、政治活动家马基雅维里,认为国家(在马基雅维里那里是掌权者)为了行善,必须能够作恶,必须同时具备狮子般的强势和狐狸般的狡诈;为了谋取公共福祉和保存必要的权势,以最终保存和发展更大的美德而对付邪恶,掌权者在应对时势的“必需”(英necessity)时可以运用不合法律和寻常道德的手段,可以无视宗教、道德和司法的限制。马基雅维里死后,1547年意大利人文主义者焦万尼·德拉·卡萨第一次正式提取出“国家理由”的概念。“国家理由”论迅速传播到全意大利,并外传于法国、德意志,甚至经旅行的意大利学者传播到英格兰。在17世纪的意大利、法国和德意志,曾有一段时间连市场上的挑夫都热衷于讨论“国家理由”,可见其影响之大。
“国家理由”概念深刻地影响了后世的学问发展,德意志许多法学家,包括公法学创始人耶拿、法史学创始人康林、经验主义国家学开创者开姆尼茨等均受这一思想的影响,但他们同时也提出,这一概念的运用须加以严格限制。最典型的限制方式是将国家理由置于法律之上,而置于神法和自然法之下。著名的国家理由研究者克拉普马尔将其构想为“统治法”(jus dominationis,按语境正译应为“统治权利”),可以置于“普通社会法”(jus commune seu ordinarium)之上,但却在宗教和fides sive pudor之下。在德意志法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努力下,“国家理由”概念逐渐清除了马基雅维里的影响,最终经历几个世纪的极为曲折的演变,归之于种种国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并得到严格限定;在这一过程中,国家理由及随后兴起的国家利益思潮,促成了国家主义者的出现,包括黑格尔哲学和兰克的政治思想都深受这种脉络的影响。而在英国,这一思潮对霍布斯影响甚大,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利维坦》的构思,进而激发了启蒙思想对于国家本质的探讨,进而间接加速了现代国家的诞生。19世纪以后,国家理由学说逐渐分流进国家学、公法学、政治哲学等学科之中,以公共福祉、国家利益、民族精神等面目出现而从学术讨论及实务应用中消失。它对人类的思想史和政治制度实践起了不可估量的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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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0-12-14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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