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
宪法在国家的称呼
国家法,是指宪法在一些国家的称呼。17、18世纪,英、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将其革命胜利后相继制定的根本法称为宪法。至19世纪,德国、奥匈帝国和帝俄等国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把他们汇编的根本法总称为国家法。此后“宪法”和“国家法”二词通用。宪法性法律的统称。有的国家所称的国家法更广泛一些,即除宪法外,还包括一切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在内,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国籍法,是指规定取得一国国民或公民资格的条件及有关国籍的丧失、变更等规则的法律各国均有权自行制定其国籍法,原则上不受一般国际法规则的限制。由于立法原则各异,国际实践中形成诸多国籍冲突,造成多重国籍、无国籍之国籍抵触。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公约旨在于国际范围内解决国籍抵触问题。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主要原则包括:(1)于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制原则;(2)不承认双重国籍;(3)平等原则。适用法律坚持男女平等、全国各民族平等;(4)减少、消除无国籍人的无国籍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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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3-05-26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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