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6月1日,列宁签署了《关于改革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的法令》,简称《列宁档案法令》,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首部档案法。该法律中首次提出了“国家档案全宗”和“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档案工作崭新模式的同时,也将“全宗”思想确立到社会主义国家档案管理的基本思路中。
该法令中规定:“所有作为主管机关的政府机关档案馆一律撤销,其中所保管的案卷与文件从现在起组成统一的国家档案全宗。”“为了更科学地利用档案,为了便于保管和节约开支,应根据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尽可能地把国家档案全宗的各个部分集中起来。”1941年3月29日、1958年8月13日,苏联部长会议曾先后批准颁布过
《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1980年4月4日又批准了新的
《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条例》,规定“
苏联国家档案全宗是归苏联国家所有的具有政治、国民经济 、科学、 社会文化或历史意义的文件总和 ”,“是全体苏联人民的共同财富,由国家负责保管”。苏联共产党和共青团的档案不纳入国家档案全宗,而归入苏共单独的统一的档案全宗。
波兰、
罗马尼亚、阿尔及利亚、
扎伊尔等国家在档案工作中也确立了国家档案全宗的思想。
在中国,国家档案全宗也称“国家全部档案”。这一思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总结中国档案工作的经验和借鉴苏联档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1955年12月8日国家档案局 《关于改“芬特”为“全宗”的通知》第一次提出。1956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规定:“国家的全部档案,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都是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文书材料,都是我们国家的历史财富。”并规定了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档案的原则。国家全部档案按历史时期划分为两大部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后的档案。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 部队、团体、 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档案,以及国家征集或个人捐献的著名人物档案。这部分档案还在不断产生。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的档案。这些档案又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主要是从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军队、社会团体和革命活动家所形成的档案;另一部分主要包括历代王朝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政权机构、政党、社会团体、著名人物以及为国家所接收的外国在华机构的档案。
国家档案全宗的实质,是解决档案所有权和国家档案管理原则的问题。建立国家档案全宗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分级管理国家档案,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