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抚恤,中国政府通过
国家财政拨款对死亡的革命军人的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发放保证一定生活水平的带有安抚体恤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现金津贴的优抚安置保障项目。
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一般采取社会福利手段,即对法定范围内所有对象不问收入多少、有无财产,均按统一的法定标准发放抚恤金。以抚恤的缘由划分,国家抚恤可分为死亡抚恤和伤残抚恤。
死亡抚恤的对象是死亡的革命军人家属,死亡的革命军人按死亡的性质又可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分别享受不同标准的待遇,获得烈士荣誉称号的要通过特别的评定程序。伤残抚恤的对象是伤残的革命军人,根据负伤和患病的军人在治疗终结时评定的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享受不同标准的待遇。伤残性质分因战伤残、因公伤残和因病伤残。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和三等乙级。
以发放的方式划分,国家抚恤可分为定期抚恤和一次性抚恤。死亡的革命军人家属一般都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依靠烈士和牺牲、病故军人供养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不满18周岁的弟妹,抚养其长大的其他亲属,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可享受定期抚恤金。得到评定的伤残军人在职的可以得到定期发放的伤残保健金,在乡的可以得到定期发放的伤残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