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所有权
对国家土地可行使的权利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土地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围: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基本介绍
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继承、没收、国有化和征用。《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公有制的法律表现之一。
特征
有以下几点:
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
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只能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无权干涉。
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
国家土地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相当广泛
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性
国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所有权主体,但由于国家的特性所决定,国家不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而是依法授权给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行使,国家则采取各种方法和手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取得
国家并不当然地享有土地所有权,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也有赖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我国国家土地所有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承继。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的国有土地就当然地成为新中国的国有土地。
2、没收。我国以没收的方式取得国家土地所有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建国之初,1949年9月,我国颁布《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规定“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没收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规定对战犯、汉*、官僚资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财产予以没收。二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违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国家依法予以没收。
3、国有化。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两次土地国有化的法令取得了一些原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一是1950年6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湖、沼河、港等,均为国家所有。”二是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从而将城市中原来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全部收归国家所有。
4、征用。指国家为了建设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随着我国经济的进步和城市化的发展,征用已成为现在和将来国家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主要方式。国家对集体土地进行征用必须坚持两项原则:首先,必须是国家建设确有需要,不能随意滥征土地;其次,必须给予合理补偿。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5 06:00
目录
概述
国有土地范围
基本介绍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