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区域中心城市
中国地理大区的中心城市
国家区域中心城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的处于城镇体系第二层次的城市,是中国地理大区的中心城市。
概念发端
区域中心城市是中国官方对城市依据城镇体系规划进行的一种划分方式,是指具有重要区域意义的省会城市及副省级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的培育将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缩小地区间发展水平的差距。
2005年,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简称“中规院”)受建设部(现住建部)委托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在编制过程中,中规院首次提出了“国家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等概念。中规院曾于2005年和2010年先后编制过两个版本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但两个版本均未得到国务院的批复。
在由住建部与中规院编写并出版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0年)》中,按照城市在国家和区域中的地位与作用,分为国家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地区中心城市和县域中心城市四个层次。其中,国家中心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是国家城镇体系的骨干。
2010年2月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2010-2020年)》将国家区域中心城市的概念范围调整为中国地理大区的区域中心,而非省级区域的区域中心,并明确提出建设沈阳南京武汉深圳成都西安六个区域中心城市。
城市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经济指标
参考资料
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湖北省人民政府.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08 21:36
目录
概述
概念发端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