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的
管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制定《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0年1月20日由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办法》共14条,由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件通知
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有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地方各出版集团公司,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现将《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2008-2009年度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与之前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下发的《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联〔200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出版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8〕234号)、《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关于<成立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新出联〔2009〕14号)一并贯彻执行。遇有重要情况上报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所下发的文件、简报及时通知和下发给所属各出版单位。
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暂行办法
(2010年1月20日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的管理,确保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推荐遴选、具有参加国家出版基金评审工作资格的专门人才。评审专家分为学术专家、出版专家和财务专家。
第三条 国家出版基金规划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设立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库。基金办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评审专家按照“公开推荐、择优确定”的原则进行管理。专家本人所在出版单位有评审项目的,原则上不聘为评委。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职务,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有较高学术(专业)水平,在学科(行业)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
(三)熟悉我国出版业及所从事专业领域法律法规,熟悉出版工作基本规程,熟悉本专业或者本行业国内外情况和发展动态。
(四)能保证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并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基金管理及相关情况享有知情权。
(二)对参与评审的事项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承担以下义务:
(一)本着科学求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二)发现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中任职。
2.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参与被评审项目的创作、策划、编辑等工作。
3.其他可能影响公平评审的情况。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向外界泄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四)发现被评审项目的申报单位有不正当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库中专家总人数不少于350人(学术专家不少于200人,出版专家不少于100人,财务专家不少于50人),其中中青年知名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50%,外籍专家应占有一定比例。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人员不作为专家参加评审,可作为联络员参加整个评选过程,掌握情况。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推荐和遴选。
(一)基金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适时公布评审专家的需求信息、推荐遴选的条件和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及中国出版集团、各相关中央直属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和本系统评审专家的组织推荐工作。
(二)推荐包括专家自荐和工作单位推荐两种方式。自荐专家有工作单位的,应征得工作单位的同意。专家工作单位推荐的,应争得专家本人的同意。
(三)自荐和被推荐的专家应填写《入选国家出版基金专家库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交本人的学历、学位、职称、职务、学术成果、工作业绩、荣誉表彰等证书、证件和证明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学术专家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按照《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选择填写《审批表》中相应的专业。有工作单位的,工作单位应出具意见并签章。
(四)自荐和被推荐的专家《审批表》及申报材料送主管部门。
(五)主管部门核实《审批表》填写内容及有关证书、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根据评审专家推荐遴选的条件对专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签章后,将审核同意的《审批表》及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基金办。
(六)基金办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批表》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议名单,报基金委审定后,将合格评审专家纳入专家库。
第十条 每次评审会议开始前5天内,基金办按规定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参加本次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基金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特邀部分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被抽取的评审专家确认不能参加本次评审的,基金办继续按规则抽取,直至满足评审工作的需要。抽取工作结束后,基金办向确认参加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发出邀请函。
第十二条 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对入库专家、特邀专家分别进行信用记录和信誉评价。对信誉良好专家给予鼓励,对有失信行为的专家,经核实后按规定程序予以通报或建议所在单位严肃处理,并不予使用,清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 加强对基金办工作人员和参加评审会议工作人员的管理。如发现有泄露评审秘密、替人“公关”、找专家说情等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做出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出版基金管理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