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级图书馆
国务院论证、决定的图书馆等级
国家一级图书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论证、决定并由文化部公布的的图书馆等级。
法规
2005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在(文社图发[2005]15号)《文化部关于命名一、二、三级图书馆的决定》公布的名单,其中命名344个图书馆为“一级图书馆”、412个图书馆为“二级图书馆”、684个图书馆为“三级图书馆”。
2009年,文化部决定进行第四次评估定级,其中一级馆有480个,二级馆为410个,三级馆894个。
2013年11月,第五次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公布,859个图书馆获“一级图书馆”称号。
2018年8月,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公布,一级图书馆有969个。
2023年12月,第七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上等级馆名单公布,共有1302个公共图书馆被评为国家一级图书馆。
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省级馆评估标准、副省级及地市级馆评估标准、县级馆评估标准和少年儿童图书馆评估标准为依据。
名单
2018年8月公布的第六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显示,全国共有“国家一级图书馆”969个,其中北京市18个、天津市14个、河北省29个、山西省16个、内蒙古自治区22个、辽宁省35个、吉林省20个、黑龙江省19个、上海市21个、江苏省100个、浙江省81个、安徽省41个、福建省32个、江西省36个、山东省79个、河南省47个、湖北省45个、湖南省35个、广东省73个、广西壮族自治区10个、海南省1个、重庆市35个、四川省55个、贵州省11个、云南省34个、陕西省16个、甘肃省15个、宁夏回族自治区8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8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个。
2023年11月公布的第七次全国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评估定级上等级图书馆名单显示,全国共有“国家一级图书馆”1301个,其中北京市17个、天津市16个、河北省69个、山西省31个、内蒙古自治区36个、辽宁省32个、吉林省27个、黑龙江省20个、上海市19个、江苏省114个、浙江省99个、安徽省52个、福建省42个、江西省56个、山东省128个、河南省64个、湖北省65个、湖南省51个、广东省93个、广西壮族自治区17个、海南省4个、重庆市39个、四川省68个、贵州省18个、云南省42个、陕西省26个、甘肃省18个、青海省2个、宁夏回族自治区10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4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个。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03 09:47
目录
概述
法规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