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务院发布的答复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答复意见。
文件信息
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国法秘政函〔2009〕334号
文件内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驾驶人持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公安部意见,函复如下:
未依法取得驾驶证应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并且被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注销后驾驶机动车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考虑到这种行为与从未取得过驾驶证驾车的行为,在性质、危险性上有所不同,在处罚时原则上应当适当从轻。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情况。
内容索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最新修订时间:2024-12-19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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