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英文: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国务院法制办)是国务院办理法制工作事项的办事机构,其前身是国务院法制局。
历史沿革
195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设置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9年6月撤销;
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国务院先后设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
1986年4月,为了加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央决定,将原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和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88年10月,国务院法制局被确定为国务院的办事机构;
1994年3月又被确定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199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设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办事机构,行政级别为正部级。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不再保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
职责调整
(一)加强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总理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二)承担统筹规划国务院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承担审查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批准的重要涉外规章、部门联合规章的责任。负责从法律角度审查部门报送国务院审核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
国际条约。
(四)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承担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责任,审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国务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行政法规、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承办行政法规的立法解释工作。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国务院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国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负责及时清理、编纂行政法规,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指导规章清理工作。负责组织翻译、审定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本。
(九)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的主要职责,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设8个职能司局(正厅级):
秘书行政司(研究司)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工 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各司之间业务协 调工作,研究国务院的法制工作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 问题,组织学术交流,负责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及部分后勤行政工作。
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
具体承办政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事、军事、 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公安、安全、监察、民 政、司法、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外交、国防、民族。宗 教、侨务、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外国专家等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法制司
具体承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知识产权 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 广播影视、体育、新闻出版、知识产权、药品监督、文物、中医药等部门。
财政金融法制司
具体承办发展计划、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保险、 海关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发展计划、财政、银行、审 计、税务、海关、统计、证券管理、外汇、粮食储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
工交商事法制司
具体承办工交商事等方面的法制工作,联系经贸、外经贸、铁道、交通、信息产业、 国防科工、民航、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内贸、煤炭、机械、冶金、有色金属、石化、 轻工、纺织、建材、烟草、邮政等部门。
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
具体承办农林、资源、环保、城建等方面的法制工作, 联系农业、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水利、环保、海洋、测绘、气象、地震等部门。
政府法制协调司(法规编纂司)
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 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 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行政法规、文件 和答复意见;研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等行 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意见;承办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工作;办理地方性法规、地 方人民政府规章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审 查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抵触以及它们相互之间 是否矛盾,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负责清理、编纂 行政法规,提出行政法规废止、失效和修改意见,维护行 政法规相互之间的协调、统一;编辑国家出版的法律、行 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
法规译审和外事司
主要承办国家出版的行政法规外文文本和民族语言文 本的翻译、审定工作,同时负责组织、承办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事宜,办理外事行政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秘书行政司。
工作编制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级别为正部级,机关行政编制为16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