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第59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下称《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该办法是2016年7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1日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7月21日的国务院办公厅第59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条例简介
旨在激励和教育政府公职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政府必须在法的界线内运行。而在法的国度里,宪法乃根本大法、诸法之母。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无论从本质还是象征意义上说,都是在向国家的根本大法宣誓。一旦宣誓,两种约束即告生效:一种是主观约束,政府公职人员必须依法而为;一种是客观约束,政府公职人员必须接受监督。
宣誓当然首先是一种庄严的仪式。通过这种仪式,使宪法精神内化为政府的施政准则,从而也规范政府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切实做到依宪施政,依法施政。
总理这三个“法”中,一个是确认市场主体的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另两个都是直接针对政府自身,对权力进行规范和约束,“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常务会通过的《办法》,不仅对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作出规定,也针对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前者属于一般公众所言的“高级官员”,而后者则包括各部门的司、处级干部。部委的处长们,官虽说不上很大,但承上启下,在政府运行中肩负着不小的职责。对众多市场主体而言,直接关涉其利益的许多审批事项,可能关键环节就“握”在部委的某些处长手中;对广大老百姓来说,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许多规定,其核心条款可能就是由部委的某位处长所“写”的。
这样一来,处长们是否能真正做到依法履职尽责,进而言之也就是其对法的敬畏、对法治的理解,就显得格外重要。政府能不能真正做到总理所要求的那两个“法”,不仅在于高官、大官,也在于处长这样的基础一级的小官。“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法定职责必须为”,这样的法治理念,事实上必须通过具体的人来彰显。而李克强总理持久不懈推进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就是对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位。这尤其需要每个具体的政府公职人员切实加以践行。
公众一定乐见政府公职人员向宪法宣誓。这种庄严的仪式感当然为社会所需。公众更乐见宣誓的约束效应,即“法”的精神,内化为政府公职人员的履职行为。
相关简介
9月18日上午,国务院在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监誓。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2016年以来国务院任命的38个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55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国务院小礼堂悬挂着庄严的国徽,气氛隆重。宣誓台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全体起立,面向国旗,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读誓词。其他宣誓人列队站立,举起右拳,跟诵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后,李克强勉励大家履行誓言,恪尽职守,不懈努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弘扬宪法精神,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2016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宣誓人员的范围、宣誓形式和程序等。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1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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