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通知
2010年12月2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0〕46号印发《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是我国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编制实施《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举措,对于推进形成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目标,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明确的原则和要求,尽快组织完成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并认真实施。各部门要根据《规划》明确的任务分工和要求,调整完善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环境等相关规划和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全面做好《规划》实施的各项工作。
规划内容
详见主词条: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
构建三大格局
规划明确,我国将构建“两横三纵”为主体的城市化战略格局,在优化提升东部沿海城市群的基础上,在中西部一些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好的区域,培育形成一批新的城市群,促进经济增长和市场空间由东向西、由南向北拓展,在发展中逐步缩小区域差距。
还要构建“七区二十三带”为主体的农业战略格局,保障全国耕地数量质量和农产品供给,为进一步增强农业政策的针对性发挥导向作用。
此外,还要构建“两屏三带”为主体的生态安全战略格局,约束盲目无序的开发行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在现代化建设中保持必要的“净土”。
四类开发模式
规划按开发方式,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
优化开发区域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开发强度较高、资源环境问题更加突出,从而应该优化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重点开发区域是有一定基础、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集聚人口和经济的条件较好,从而应该重点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城市化地区。限制开发区域分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是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域,以及其他禁止进行工业化城镇化开发、需要特殊保护的重点生态功能区。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6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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