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是指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地区)以水路(包括沿江、海和内河运输)、陆路(包括铁路、公路)运输方式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主要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其他外来原因所致货物的损失。
保险责任
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遂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环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除外责任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理赔指南
1.损失通知:被保险人获悉货损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指明的代理人。后者接到损失通知后应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签发检验报告等。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被保险人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向承运人及有关责任方(如海关、理货公司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系属承运人等方面责任的,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提出素赔。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保险公司对此提出处理意见的,应按保险公司的要求办理。所支出的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与理赔金额之和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 索赔所需单证:
1、保单
2、 运输凭证,包括海运、陆运、空运运单。
3、货物发票或货价证明、装箱单、磅码单
4、承运人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
5、商检证书
6、其它专业检验机关出具的第三方责任的证书
7、有关施救等的费用单据或清单
8、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函
9、其它索赔单证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1-26 05:35
目录
概述
保险责任
综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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