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指经贷款人评估、审查为企业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1. 在工商银行开立
基本存款帐户或
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
文件。
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
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6. 申请
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
资本金比例。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