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房地产业术语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指经贷款人评估、审查为企业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业务特点
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采用项目资产抵押以及贷款人认可的其它担保方式。
适用对象
生产实体型的企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立项或备案,借款人必须有30%自筹资金,并在贷款人处开立贷款和偿债专户。
申办条件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工商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实行贷款证管理的地区,须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申请外汇项目贷款,须持有进口证明或登记文件
2.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贷款投向。
3. 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4.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
5. 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除上述条件外,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 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3. 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 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 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发放贷款:
1. 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2. 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
3. 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4. 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
5. 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
6. 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7. 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2 15:19
目录
概述
业务特点
适用对象
申办条件
参考资料